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严肃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形成积极健康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环境,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公正合理地处理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任课教师、研究生考试监考人员及与研究生教学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事故的分类及等级认定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含任课教师、实验实践环节指导教师、管理人员等)过失或故意,导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研究生正常教学秩序、培养质量、学校声誉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按教学环节可分为教学运行(A类)、试卷及考试(B类)、成绩报送(C类)和教学管理(D类)等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以下若干不同等级:重大教学事故(I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和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教学事故的性质恶劣、涉及面广,影响大,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
较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较为严重,影响较大。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情节和后果较轻,涉及面小,但在特定范围内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核实
第五条 各级教学事故均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核实,由研究生学院依据本办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 发生(现)教学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在收到由研究生学院下发的《教学事故核实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附有核实结果的《教学事故核实单》上报研究生学院,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登记。
第七条 《教学事故核实单》应明确写明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I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和研究生学院协商拿出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Ⅱ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拿出处理意见,由研究生学院决定;Ⅲ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处理,报研究生学院备案。I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和Ⅲ级教学事故的《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分别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长、研究生学院院长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送达本人同时按教学事故级别相应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研究生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处理结果有进行申诉的权利。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运用
第十条 对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一年内所有评奖、评优及职称评定资格;
第十二条 对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取消两年内所有评奖、评优及职称评定资格;
第十三条 同一人一学期出现3次Ⅲ级教学事故,则第三次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出现2次Ⅱ级教学事故,则第二次按I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同一人一学年内,出现2次I级教学事故的,视情节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给予责任人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若事故责任人认识较差又不能及时改正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调离教学岗位或缓聘、解聘等处理。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研究生学院、人事处、组织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教学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发生的情况作为各培养单位工作业绩考评的管理责任内容进行考评。对教学事故的发生制止、核实不及时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每年末由研究生学院将全校教学事故处理的结果汇总转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附表:辽宁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分类和等级认定表
类别 | 序号 | 事故 | 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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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运行 | A1 |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或出现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公德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2.未经批准,教师不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教学或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学时1/5以上; 3.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中出现严重的互相抄袭现象,造成不良后果; | 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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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1.在实验、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因教师或实验实习指导人员失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仪器设备损坏严重; 2.无故不按时上课,无故不承担指导学生实习、实验任务; 3.教学计划不按时上交,影响全校教学正常安排; 4.任课教师无教案或备课不充分,或者责任心不强,学生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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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1.擅自停课或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地点; 2.擅自让他人代课; 3.上课迟到15分钟以上,中途离岗停课15分钟以上(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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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及 试卷 | B1 | 1.泄露考题或改卷舞弊; 2.试卷保管不善或试卷丢失造成不良后果; 3.监考无故不到或监考擅自脱岗15分钟以上的(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 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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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1.教师在组织考试、命题、试题印制、提交及配送等环节出错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2.发现考试作弊行为故意为其隐瞒、不报、开脱; 3.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 4.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更换他人;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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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 1.试卷印制错误,试卷发放、回收、批改等环节中发生试卷丢失; 2.监考教师在考场内闲谈、看书或办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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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报送 | C1 | 1.任课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下擅自更改考试成绩; | 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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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 2.课程考核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成绩,拖延时间达到或超过1学期;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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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 3.课程考核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成绩,拖延时间达到或超过3周; | Ⅲ |
教学管理 | D1 | 1.在成绩管理中擅自更改考试成绩; 2.有意出具与事实背离的各类成绩、学籍、学历等证明; | 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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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 1.由于工作失职,考试组织安排及通知失误,造成考试受到影响; 2.由于工作失职,教学安排、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不及时致使全校性教学秩序混乱;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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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1.教学安排、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不及时致使部分班级教学秩序混乱; 2.丢失个别在校生考试成绩原始记录。 | 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