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相关文件要求,为了加速培养临床医学高层次人才,提高临床医疗队伍的素质和临床医疗工作水平,多渠道促进国家中医药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保证和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适应中医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丰富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方式的多样性,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的在职临床医师,可按本实施办法向我校申请中医博士专业学位。
第三条 我校具有中医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中医博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向在职临床医师授予中医博士专业学位时,与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授予学位标准一致,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我校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综合申请人条件、专业水平、接收人数及导师情况择优接收。
2.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申请的学科、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三年。
3.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人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专业相对应)或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职称资格证书。
5.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应与上述证书一致或相近。属相近情况者,需提交情况说明,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6.申请人所从事临床工作的研究方向与所申请导师的研究方向一致,并征得所申请的专业学位导师同意。
7.须为在职临床人员,且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录取后需遵守辽宁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培养的相关规定。
8. 两位博士生导师(其中一位应是本校中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书。
9.符合上述条件人员需经报名考试合格,并通过由导师专家组进行的面试考核后方可被接收。
报名考试内容包括外语和专业基础课程(中医经典、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二选一)。
参加当年博士研究生统招考试进入复试而未被录取者可直接进入面试考核环节。
原则上每位博士生指导教师限招2名在职临床医师专业博士研究生,不占用导师当年的博士招生计划。
兼职导师需与学校2名专业相关导师组建导师组来完成在职中医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过程。
第七条 在职临床医师中医专业博士的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与中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同。达到以下基本要求者可申请学位。
2.在导师所在医院相应专业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兼职导师所带博士生需跟随导师组其他导师各从事不少于三个月的临床工作)。临床能力考核要求要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专培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通过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的在职临床医师申请博士专业学位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
4.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对于学位论文盲审不合格者给予延期答辩处理)。
第八条 根据《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管理办法》规定,在职临床医师申请博士专业学位外语考试合格线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规定为标准,考生须在该成绩有效期内申请博士学位。该考试在学期间每年均可申请。
学费标准按照招生当年辽宁省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按实际申请学位年限连续缴费。学位申请人人事档案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在学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在职临床医师申请博士专业学位属于研究生非学历教育,达到要求者只颁发学位证书,不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位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在审议授予在职临床医师中医博士专业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在申请学位过程中,申请人如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其当次申请无效,已授予学位者,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学位。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者从资格审查不通过之日起,需间隔三年后方可再次向学校申请博士学位,前次申请中已获得的研究生课程成绩一律无效。申请人所提交的假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已交学费一律不予退还,并通报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若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在职临床医师专业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如考取了统招博士研究生,之前已完成的培养过程全部取消,已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学校向申请人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